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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采购共供应盟章程

饭店业采购供应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饭店业采购供应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HOTEL PURCHASING AND SUPPLYING ASSOCIATION”,缩写“CHPSA”。

第二条  本联盟是饭采协旗下由饭店企业及其负责采购供应链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品牌饭店用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生产分销企业、饭店设计与装饰企业、饭店外包综合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以及提供采购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加入组建的饭店采购供应链领域互动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合作共赢、和谐发展”为行动指南,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职责,面向饭店及相关上下游产业,反映会员愿望,为会员服务。 

第四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以推动饭店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及相关行业组织亲密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 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饭店和餐饮业采购、供应及相关服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 促进行业产业升级、战略合作与品牌塑造,与相关行业组织及机构紧密配合,开展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绿色饭店供应商等创建活动,开展饭店业最佳合作伙伴、饭店优秀产品、诚信企业等组织认定和推荐工作
()组织专业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竞赛。接受由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 组织国内外会展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帮助会员企业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及产业信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 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活动,加强行业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发布市场调查报告,为会员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完善的业务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 扶持全国各主要区域核心饭店用品市场的建设,加快建立中国饭店业饭店用品采购基地及相关物流服务体系,协助供应企业不断完善市场销售渠道。发挥联合优势,整合资源,采取各种形式帮助会员企业进行全国性宣传推广活动,加强饭店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编辑饭店和餐饮行业采购供应与服务领域方面的书刊资料,建立国际性饭店业网上交易平台及服务社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高质量的管理与培训,促进国内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投资、营销、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会员企业与国外饭店集团及产品采购集团的联系,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十一)建立饭店信用预警体系及中国饭店企业黑名单发布制度,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通知会员企业,帮助会员企业规避风险,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饭店地产开发商、饭店及连锁集团、饭店管理公司、餐馆及餐饮集团、与饭店和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联盟等相关组织机构(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业院校、研究机构等;

2、为饭店业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如饭店供应商、设计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服务咨询机构、旅行社等;

3、以上会员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联盟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经理事会考察审批通过,成为本联盟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饭店餐馆、供应商、饭店设计公司及其它服务机构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联盟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考察通过后,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九条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联盟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联盟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在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6、制定本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优秀的职业素养与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在各相关行业或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联盟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联盟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7年9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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