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国饭店业采购供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采购供应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OTEL PURCHASING AND SUPPLYING ASSOCIATION”,缩写“CHP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其产业上下游采购供应企业,包括饭店管理、咨询服务、饭店市场营销服务与饭店用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生产分销、饭店设计与装饰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互联网+”行动与“供给侧改”为战略指导,以跨界合作、资源整合与产业升级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合作共赢、和诣发展”,面向饭店及上下游产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职责,促进各产业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全心为会员服务,进而推动饭店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注册于香港警务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饭店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代表会员愿望,向政府主管单位反映会员合理心声、建议与要求。
(二)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饭店采购供应领域的市场秩序。
(三)通过互联网、移动信息平台、编辑出版杂志、刊物、书籍资料等构建行业权威信息平台,向会员提供行业最新发展趋势、采购供应领域最新动态、先进技术、产品与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各种采购需求等时效性信息,加强有效信息的传递效率,促进供需双方紧密合作。
(四)通过组织各种类型的交流活动,建立饭店(集团)企业间、饭店用品与设备厂商间、饭店采购与供应企业间、饭店产品与下游分销企业间、我国饭店业与国外饭店集团及采购集团的定期、定向沟通交流机制,帮助饭店企业及供应商加强合作,促进经验、先进管理理念与信息的交流,同时帮助会员建立高效市场合作平台。
(五)通过国际交流,与国际及各国饭店行业组织、相关上游企业行业机构开展广泛合作,加强对国外发展趋势的掌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外企业在企业管理、产品、技术、投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合作。
(六)发挥联合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建立“中国饭店业大数据中心”及贯通上下游产业的“互联网+饭店”生态社区,进而形成国际性采购供应电商平台、人力资源交流平台、饭店客房分销合作平台等全生态型饭店上下游市场渠道,提升中国饭店采购供应市场的透明度与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采购效率,保证产品与服务品质,降低行业成本,从根本上解决制约采购与供应方所面临的障碍与痛点。
(七)针对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及先进管理理念,组织专家对饭店企业及供应商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员工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八)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饭店采购供应领域在技术、质量、功能、服务等方面规范化水平,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相关行业技术、质量、管理标准,以统一行业语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举办饭店业相关专业展示、会议、论坛等系列国际性活动,向国内外展示我国饭店业发展的最新成就;及时提供国外饭店用品与设备的会展信息,加强与国外权威展会的合作,组织饭店供应商及饭店企业参加各种国外的展览会。
(十)基于互联网平台建立行业信用服务体系,构建行业互动社区与点评机制,及时收集与发布相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实行有效行业监督与自律。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饭店地产开发商、饭店及连锁集团、饭店管理公司、餐馆及餐饮集团、与饭店和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业院校、研究机构等;
2、为饭店业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如饭店供应商、设计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服务咨询机构、旅行社、在线旅游服务商等;
以上会员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饭店、餐馆、供应商、饭店设计公司及其它服务机构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6、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优秀的职业素养与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在各相关行业或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